更新时间:2024-09-03 15:03
李洪元,男,华为前员工。
2005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职于华为,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2016年11月李洪元向华为公司举报部门业务造假。
2018年1月,李洪元离职,其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
2018年3月8日,该笔款项扣除税费后由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304742.98元到李洪元账户,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李洪元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公安机关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李洪元。
2019年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
2019年12月2日早上,李洪元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感谢华为公司这13年对其培养,出了这个事并不是公司愿意看到的,也不是他愿意看到的。这是公司内部一小撮腐败份子,利用公司的影响力来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期望公司能尽早沟通,一起妥善解决。
2019年12月2日,华为表示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华为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华为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在声明发出后,李洪元暂时不作回应,并称截止到12月2日,华为方面仍没有接触他,并表示如果有接触他们就不会直接发这个声明,对于下一步工作,他要先咨询律师。
2020年3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通知李洪元,诉华为公司劳动争议案与4月10日14:40开庭审理。
2020年3月16日,李洪元就孙国瑜(网眼八分斋)在251事件中以《小人李洪元》辱骂 进行诉告,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2020年4月10日,李洪元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发表的最后陈述。
2020年4月14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通知李洪元诉孙国瑜案,与5月12日开庭审理。、
2020年11月12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孙国瑜侵害名誉权事实成立,赔偿3万元。
2022年7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法治日报》就李洪元与杨宏伟(微博网名:司马3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杨宏伟侵权,并发布判决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李洪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