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30 22:13
李祖荫(1897年-1963年)字麇寿,民法学家,湖南祁阳文明铺(今祁阳龚家坪镇)酒塘村人。
李祖荫从小受家庭熏陶,勤奋苦读,学有根底。1927年,他在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即东渡日本,就读于明治大学法律系专攻科。未及毕业,即应北京燕京大学之聘,于1930年回国,历任该校(专任)讲师、副教授。同时兼任朝阳大学教授、名誉教授及《法律评论》总编辑。后因与燕大教务长美国人司徒雷登意见不合,从1936年起便专任北大教授,只在燕大兼课。
抗日战争爆发,北平沦陷,李祖荫拒不参加日伪组织的中南海怀仁堂大学教育界的集会。汉奸登门威逼利诱,他大义凛然,刚正不屈,并出示遗嘱,表示誓死不从的决心。
1937年冬,他冲破险阻,逃出北平,绕道天津、香港、广州,抵达长沙,参加由北大、清华、南开三校联合组成的临时大学教学工作。次年,该校西迁昆明,他因父母年老体衰,便留在湖南,受聘为湖南大学教授,同时兼任民国大学教授,并为湖大创办法律系,任系主任;后又兼任训导长、法学院院长等职,直至长沙和平解放。
1944年,国民党政客李毓尧出任湖大校长,引起学潮。他身为训导长,因反对迫害学生而被解聘。李毓尧去职后,法律系全体学生一致要求李祖荫回校主持法律系工作,并于1945年暑、寒假两次派代表到祁阳,登门恭请,1945年底他重新回到湖大。在湖大教授中他威信很高,在全国法学界也有很高的威望。但他在旧社会从不作官,一心致力于教育事业,志在推进民主与法治。西安事变前夕,蒋介石电召蒋梦麟、梅贻琦等著名教授去西安,他也是受召者之一,拒不应命。在湖大被解聘不久,国民政府曾任命他为某省高等法院院长,他一笑置之,不予理睬。
抗战胜利前后,他的思想进一步倾向进步,逐渐了解和接受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同情和支持进步学生活动,成为当时湖南最著名的进步教授之一。1946后,他敢冒风险,在国共两党斗争高潮中,毅然聘请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李达担任湖大法学院教授。
1949年湖南和平解放前夕,在李达和其他共产党员的影响和帮助下,他应省长程潜的邀请出任省教育厅长,积极参与湖南和平解放活动,尽力保护进步师生,营救被捕学生钟振农、龙汉河出狱,抵制国民党反动措施,拒不执行白崇禧将教育厅和某些学校撤离长沙的命令,对促进湖南和平解放和保护湖南的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长沙和平解放后不久,他应召去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兼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以后历任国务院参事、国务院法制局委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顾问,并参与《宪法》、《婚姻法》等重大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他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二、三届委员。晚年,他仍然关心法学教育,勤于著述,为北京大学研究生讲授《中国法制史》,组织编写《清史刑法志注释》和《中国民法史书目简介》。上述两书均于195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祖父
李蕊,清同治十三年(1874)甲戌翰林。
父亲
李承阳,清末秀才。
李祖荫治学严谨,博采众长,穷本究源,自成一说。对民法造诣尤深,蜚声法学界。著作十余种,共数百万言,已出版的主要专著有:《比较民法总则编》、《中华民法总则评论》、《民法概要》、《法律辞典》、《法律学方法论》等,这些著作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影响颇大,曾被许多大学法律系用作教材或主要参考书。他还编纂了《法律艺文综》、《民法文选》、《古今法学文选》、《英文民法文选》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