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4 18:38
李钺锋,男,汉族,台湾中坜人,1958年7月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1976年6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盟。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二级高级律师。曾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
1976.06-1979.12 四川省重庆大阳沟工业公司工人
1979.12-1986.12 四川省重庆长征五金电器厂工人(其间:1982.09-1985.07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6.03-1986.09西南政法学院重庆市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学习)
1986.12-1997.09 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其间:1989.09-1992.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97.09-2004.11 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主任,2003.10台盟重庆市工委副主委(其间:1998.02-2000.02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4.11-2008.03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7.04台盟重庆市工委主委(其间:2006.03-2006.07中央党校学习)
2008.03-2012.11 台盟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9.01正厅局长级(2007.12-2009.12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2.11-2012.12 台盟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厅局长级)
2012.12-2013.01 台盟中央常委、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厅局长级)
2013.01-2018.01 台盟中央常委、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其间:2013.05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习;2014.09-2014.11在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培训班学习)
2018.01-2018.09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2017.12-2024.03 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024.06终止),第十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4.06撤销);第八、九届台盟中央常委,第十、十一届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台盟重庆市工委第一届副主委、第二届主委,台盟重庆市委会第一、二、三届主委。第二届重庆市人大代表,第三届重庆市政协常委,第四届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2024年3月2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国家监委监察调查。
2024年5月29日,由福建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罢免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2024年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家监委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原常委、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李钺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要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长期投机钻营,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以“放贷收息”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钺锋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