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6 18:24
李长根,男,汉族,1957年9月11日出生,武陟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入党,大学文化,工学学士。原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
1975.08—1978.02 郑州郊区圃田农场知青
1978.02—1982.01长安大学(原西安公路学院)汽车系汽车运用工程专业学习
1982.01—1985.03 河南省汽车运输公司干部
1985.03—1985.10 河南省汽车运输公司客运服务公司经理
1985.10—1986.04 河南省交通厅监理处人事宣传科科长
1986.04—1988.08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科负责人
1988.08—1992.12 河南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科科长、办公室主任
1992.12—2000.02 河南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1996.01兼任调研员
2000.02—2002.01 焦作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2.01—2006.09 焦作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享受副市厅级待遇)、党委副书记
2006.09—2006.10 信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06.10---2011.09 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09---2014.03 中共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信阳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4.0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厅级)
(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负责公安、国家安全、司法、信访与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和联系的部门: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信访局。
2014年11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漯检公诉刑诉(2015)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根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6年4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30.953388万元(含已上缴河南省纪委的55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上缴部分继续追缴。
于2016年10月20日在狱中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