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18:09
村提留是向农民和企业收取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经营收益的一种分配形式,体现社员、企业与集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事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算,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经济合作社预算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到农户和村集体企业。向农户收取的,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一般在年底收取(也可以分夏秋两季收取)。
这是原来摊派给农民的一种农业税,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了。很久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系统实际上有五级,就是国务院、省政府、市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正规行政机构,而是乡辖的农民自治机构,所以它的村长、和村支书、妇联主任、会计、民兵营长的工资不是由财政供给,从而导致了所谓的“村提留”。“村提留”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严格来说是非法的“乱摊派”,许多地方的“村提留”还产生了基层腐败、贪污等不良和违法行为。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国已经命令取消。
什么是村提留?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村提留是如何规定的?
答:村提留又称村级三项提留,一般与乡统筹费统称“三提五统”。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称。包括三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按照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取消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收取村提留的做法。我省规定,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暂定为正税的10%—20%。这两项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里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一年内,每个村民所负担的“一事一议”资金,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超过15元。
中央和我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农民每年负担村提留款和乡统筹款总额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1997年,市委一号文件将此限额降至3%左右。其中村提留不超过60%,即人均纯收入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