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

更新时间:2024-10-09 12:29

村改居就是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农转非’,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会。

设立背景

“村改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实问题。随着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城中村”,面临着转轨变型问题。对村委会如何转为居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经过什么程序,《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分别对设立、撤销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了明确要求。《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居委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实际上涉及村委会的撤销或建制调整,涉及到居委会的设立,理应遵循《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注意事项

从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必须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应以村委会为单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时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强行实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讲清楚,让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动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四是妥善处理集体资产等债权债务经济问题,严格财务制度财务纪律,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确保改制后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实现干部和工作的平稳过渡。

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相应撤销,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如果原“两委”成员任期届满,应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满,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原“两委”成员既可以继续留任,也可以依法组织选举,带领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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