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理事会

更新时间:2024-09-13 16:35

村民理事会是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以真正实现村民自治试点实施的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选择不同类型的),试点探索村民自治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在保持现有村委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协商公共事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来源依据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于10月1日起施行。此次《办法》修订,顺应了村民“自己的事自己办、自己的家园自己建”的愿望,规定“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 ”对于村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办法》规定:“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

“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将村民理事会写入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副厅长孙邦平介绍,村民理事会是我省望江、全椒、金寨、南陵等地农村基层群众的又一创举,主要由村民小组的老党员、老村干、老模范牵头成立,组织本小组村民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本村公益事业。 201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公共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凡村集体所有所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实行村民自建。”并要求村民民主选举理事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基础条件

村民理事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是在保持现有村民委员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对处于独立居民点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按照自治半径相对合理、公共利益联系紧密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开展议事协商。理事会成员可采取村民代表推荐、户代表选举方式,也可采取直接推选方式。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各村结合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等。提倡村民小组长与村民理事会理事长互相兼职。

村民理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和村委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具体内容包括开展协商议事、调解矛盾纠纷、倡导文明新风等。鼓励和支持试点地区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载体,充分发挥村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的作用,利用好各项到村的涉农支持补助资金项目,开展公益事业、经济发展等活动。对涉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建立并推行民选、民建、民营和政府支持、政府指导、政府服务相结合的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新机制。

规模过大的村委会,有望在试点中得到调整。实施方案明确,在村委会管辖半径过大、居住点分散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山区和丘陵地区,根据群众意愿,在确有必要、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按便于自治、充分协商的原则,统筹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和利益联结状况,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原村委会规模。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全部工作的领导。党员人数较多、下设党组织较多的村党支部,可改建为党总支或党委。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不符合条件的,可两个及以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联合党小组或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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