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0 13:12
杜光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贵州仁怀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曾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1年1月至2010年5月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7月-兼任贵州茅台名将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年10月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5月-兼任珠海茅台贸易公司、广州茅台贸易公司、深圳茅台贸易公司董事长;
2012年7月-兼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年4月-兼任贵州茅台意达广告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4年5月-兼任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7月-兼任北京友谊使者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9月-兼任贵州赖茅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11月-兼任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0年7月至2015年2月兼任北京茅台神州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
2019年12月11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杜光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杜光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杜光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贵州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杜光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杜光义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杜光义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1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杜光义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光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杜光义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经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以及兼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茅台酒经营权、物资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17日上午,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杜光义受贿案,对被告人杜光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杜光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杜光义先后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经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以及兼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取和变更茅台酒经营权、物资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59.590717万元。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光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杜光义受贿4781.3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