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3
杜善学,男,汉族,1956年2月生,山西临猗人,197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2年山西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毕业,2000年山西大学研究生学历,哲学硕士学位。曾任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
1976年06月——1978年03月,山西省临猗县财税局工作;
1978年03月——1982年01月,山西财经大学会计系会计专业学习;
1982年01月——1983年04月,山西省财政金融贸易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干事;
1983年04月——1985年03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三办公室干事;
1985年03月——1987年01月,山西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1987年01月——1993年02月,山西省财政厅商业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处长;
1993年02月——2000年05月,山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期间:1998年09月—2000年09月在山西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学习,获哲学硕士学位);
2000年05月——2003年01月,山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书记(期间:2001年03月—2002年01月在中共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3年02月——2003年03月,山西省长治市委副书记;
2003年03月——2008年02月,山西省长治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8年02月——2011年01月,山西省长治市委书记;
2011年01月——2011年11月,山西省吕梁市委书记;
2011年11月——2012年01月,山西省委常委、吕梁市委书记。
2012年01月——2013年01月,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3年01月——2014年06月,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省委委员;第八届省纪委委员;第十届省人大代表;第九届省政协委员;第八、九届长治市市委委员。
2014年6月19日,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杜善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6月2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杜善学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7月7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认罢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善学的代表资格应当终止。
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出缺情况的报告和人事免职名单,决定免去杜善学副省长职务。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山西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杜善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杜善学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向他人行贿;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
杜善学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杜善学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7月13日,据高检网消息,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杜善学涉嫌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善学利用担任长治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长治市委书记、中共吕梁市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善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杜善学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杜善学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善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学利用其担任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长治市委书记、中共吕梁市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邢利斌担任董事局主席的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时任孝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的郭继平等28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等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11.468607万元。2011年,杜善学在山西省委班子换届时,为得到时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荐、支持,向其行贿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0.665万元。杜善学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961.753551万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杜善学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杜善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杜善学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杜善学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杜善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杜善学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学利用担任长治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长治市委书记、中共吕梁市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11.4686万元。2011年,被告人杜善学在山西省委班子换届时,为得到时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荐、支持,在山西省政协令政策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0.665万元。
另外,被告人杜善学及其家庭有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961.7535万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善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杜善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犯罪事实;归案后主动交代赃款、赃物藏匿地点,相关款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