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8 11:02
查理·杜摩林(Charles Dumoulin),(1500—1566),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学者、律师,法国对法则区别说的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杜摩兰承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在夫妻财产方面,他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妇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默示契约。因此,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因为在他看来,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这就是被后人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