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30 09:52
条码费是起源于19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大陆的零售行业的一种商品附加费用。
条码费,又称新品费、上架费等,是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一种费用。比较正规的称呼应该是”新品上架费“,在一个商品需要进入某个大卖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门店进行售卖前,必须缴纳与这个商品对应的进场手续费。
由于当今的市场上,大多数商品都会有一个不同的条形码用以代表一个独立的产品,所以久而久之,”新品上架费“就被俗称为”条码费“了。
供应商需要将一些原本没有在某家超市销售过的新品供应给这家超市,让其进行销售,则超市就需要向供应商收取条码费。条码费的收取依据即为商品条形码的单一性,即1个条形码收取一次费用。
这种费用最早由大型卖场率先收取,经过十几年的演变,已经成为各种大中型超市、便利店等必收的费用项目。
条码费的主流计费模式有3种,按门店收取、单商品打包、多商品打包。
这种模式较多的出现在大型连锁卖场。供应商需要将新产品推销给超市销售,则需要根据该连锁超市的现有门店数量来计算收费标准。
例如,A连锁超市有100家门店,条码费的收取费用标准为每个品种1000元/门店,那么该连锁超市就需要对供应商推销给其的每一个新品收取1000元/门店 × 100门店 = 100000元的商品上架费,即条码费。
国内有许多超市会在新的门店开张后,补收条码费。例如A连锁超市原有100家门店,某商品进入A连锁超市的门店销售,支付了100000元的条码费。当A连锁超市的第101家门店开张后,供应商需要为此商品向A连锁超市再缴纳1000元的条码费,以此类推。
这种模式较多的出现在中型超市和便利店。供应商需要将新产品推销给超市销售,不考虑超市的门店数,以一整笔费用的形式向超市支付条码费。
例如,A连锁超市有100家门店,条码费的收取费用标准为每个单品100000元,那么该连锁超市就需要对供应商推销给其的每一个新品收取100000元的商品上架费,即条码费。
通常这种计费模式很少存在新开门店补收的情况。即如果某商品刚进入A连锁超市销售时,A连锁超市有100家门店,供应商为此商品支付了100000元条码费。日后即使A连锁超市的门店数不断增加,增加到500家门店,供应商也不需要另外向A连锁超市补交条码费。
但是这种计费模式也存在弊端,即支付了整笔费用之后,超市通常不会将该商品放置在所有的门店中销售。例如某商品刚进入A连锁超市销售时,A连锁超市有100家门店,供应商为此商品进场支付了100000元条码费,而A连锁超市可能只将改商品放在其100家门店中的1家门店进行销售,其余的99家门店则不销售该商品。
这种模式较多的出现在新供应商和连锁超市建立合作之时。供应商需要与超市合作,将自己的商品供应给超市,让超市为自己销售。由于一次性需要进场的商品品种数量较多,如果按照单一品种进行单独收费,则会产生一笔供应商无法承受的费用。为了减轻供应商的压力,超市通常会和供应商协商一个略低的费用金额,类似于一个折扣。
例如,A连锁超市有100家门店,条码费的收取费用标准为每个单品1000元/门店,那么该连锁超市就需要对供应商推销给其的每一个新品收取100000元的商品上架费,即条码费。X公司需要将自己的50个商品供应给A连锁超市销售,如果按照A连锁超市的条码费收取标准,理论上就需要支付50个商品 ×100000元/商品 = 500万元的条码费。但是由于X公司的财力不够,经过和A连锁超市协商,最终确定只需支付给A连锁超市300万元的条码费,就能让X公司将其50个商品都供应给A连锁超市销售。
这种计费模式往往也会产生后续新开门店补收条码费的情况,而补收条码费的标准则会参照该超市的特有收费标准。例如A连锁超市原有100家门店,X公司需要将自己的50个商品供应给A连锁超市销售,支付了300万元的条码费。当A连锁超市的第101家门店开张后,X公司需要为此50个商品向A连锁超市再缴纳1000元/门店/商品 * 50个商品 * 1家店 = 5万元的条码费,以此类推。
这种计费模式也存在弊端,支付了整笔费用之后,超市通常不会将该商品放置在所有的门店中销售,或者部分商品在部分门店中销售。例如X公司的50个商品刚进入A连锁超市销售时,A连锁超市有100家门店,X公司为其50个商品进场支付了300万元条码费,而A连锁超市可能只将其中20个商品放在30家门店进行销售,另外30个商品放在10家门店销售,剩余的60家门店则完全没有X公司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