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30 20:33
来宾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地址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建设大道。
来宾市人民政府的前身是柳州地区行政公署。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复撤消柳州地区和来宾县,设立地级来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兴宾区建设大道。
2002年12月18日,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广西区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地级来宾市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印发了《关于来宾市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实施意见》,原柳州地区党委、行政公署各组成部门改设为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2002年12月18日,来宾市人民政府正式挂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重要题词精神,持续深入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及市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联系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为保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实行AB角工作机制,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方因公出国(境)、离市、外出学习或请假,由另一方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联系工作。
十一、各委员会、局、办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局、办根据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高科技手段,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推进并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网上督查与网下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扎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持续推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或列席的,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会议的负责人一般不得带副职或助手。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管委、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及市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七、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倾向性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管委、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仍存在分歧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批;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的公文,必要时签呈市长、分管副市长。
五十、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其他地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管委、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离市外出,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离市请示(请假)报告手续。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按照《来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各地负担;各地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市长:廖和明
常务副市长:农化
副市长:田晖、邓应文、甘诚、李泽进、杨远艳、雷斌、廖伟东、陈勇峰
秘书长: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