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才

更新时间:2022-07-13 10:36

杨家才,男,汉族,1961年出生于湖北,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人物履历

1980.09-1988.12,湖北省钟祥县粮食局干部、县政府财金办、政府办科长;

1988.12-1990.03,中国人民银行钟祥县支行总稽核;

1990.03-1997.06,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人事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副主任;

1997.06-2001.0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营管部副主任、党委委员;

2001.04-2003.07,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03.07-2005.0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筹备组成员,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5.06-2007.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7.01-2012.0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

2012.09-2013.0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2013.05-2017.0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兼办公厅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05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7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家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打探巡视和纪律审查信息,为个人职务提拔搞非组织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其子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杨家才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破坏金融系统政治生态和市场秩序,损害银行业监管机构形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家才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银监会原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月29日,河南省濮阳市检察院对中国银监会原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6日,杨家才案开庭,其当庭认罪悔罪。

一审宣判

2018年7月19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中国银监会原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办公厅主任杨家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起诉指控,依法判决杨家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现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家才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安徽监管局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银监会主席助理兼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汉三元房地产公司、武汉农商行和吴某、方某等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代某(另案处理)、其儿子杨某(另案处理)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08.62万元。被告人杨家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差额3159.593229万元杨家才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杨家才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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