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11
杨崇勇,男,满族,1955年11月生,云南昆明人,198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4月参加工作,云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1971.04-1980.08,云南省昆明市药材公司采购批发站工作;
1980.08-1984.07,云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4.07-1984.10,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蓬莱区委干部;
1984.10-1986.03,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蓬莱区委副书记、县委常委;
1986.03-1987.12,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副书记;
1987.12-1992.10,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书记;
1992.10-1996.03,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
1996.03-1998.02,云南省政府秘书长;
1998.02-1998.06,云南省玉溪地委书记;
1998.06-2000.02,云南省玉溪市委书记、市长;
2000.02-2000.12,云南省玉溪市委书记;
2000.12-2001.02,云南省委常委、玉溪市委书记;
2001.02-2003.06,云南省委常委、秘书长;
2003.06-2007.12,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
2007.12-2008.01,河北省委常委;
2008.01-2011.12,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11.12-2015.12,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河北行政学院(河北管理干部学院)院长;
2015.12-2016.01,河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河北行政学院(河北管理干部学院)院长;
2016.01-2017.0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7年4月1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7月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崇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办理假身份证件,并以此私自出境,长期向组织隐瞒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住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杨崇勇身为中央候补委员,忘记入党初心,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宗旨意识,私欲极度膨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党的事业,污染河北省的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杨崇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河北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崇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杨崇勇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4月,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涉嫌受贿案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崇勇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崇勇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办理、公司设立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崇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崇勇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
2018年9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崇勇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崇勇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崇勇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办理、推动经营合作、公司设立审批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6亿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崇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杨崇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