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焕宁

更新时间:2024-04-15 00:54

杨焕宁,男,汉族,1957年3月生,山东安丘人,197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人物履历

1975.10——1978.06在山东省聊城县朱老庄公社插队;

1978.06——1979.09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四站修理厂工人;

1979.09——1983.08在西南政法学院刑侦专业学习;

1983.08——1989.12公安部刑事侦察局办公室干部、副主任科员(其间:1986.09—1989.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学习);

1989.12——1993.02公安部刑事侦察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其间:1992.02—1993.02挂职任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3.02——1996.05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

1996.05——2001.01公安部部长助理、党委委员兼办公厅主任;

2001.01——2003.03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1997.09—2001.07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

2003.03——2005.01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中央西藏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中央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04.05);

2005.01——2008.05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8.05——2015.10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2009年兼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5.10——2017.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1年4月和2008年6月两次被晋升为副总警监警衔。

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2017年7月3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焕宁同志身为中央委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背离党性原则;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杨焕宁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焕宁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杨焕宁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免去职务

2017年8月,国务院免去杨焕宁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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