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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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具体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承担。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七)加强医疗服务和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受委托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提出我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组织制定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并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五)制定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
(七)组织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组织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指导全市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负责爱国卫生、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贯彻和相关执法监督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组织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疗机构涉及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制定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科学研究,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卫技人员岗位培训、全科医学教育和医学科普工作;负责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四)拟订卫生人才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局行政编制65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监察专员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指导局系统单位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审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组织拟订重大卫生改革发展政策;拟订卫生立法规划,承担卫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组织和指导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和省、市爱国卫生条例的相关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防治监督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疑难卫生违法案件;牵头组织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审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拟订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财务管理规范,指导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部门预算、基本建设、重大维修项目的计划平衡和审核报批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承担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局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参与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有关规定,提出我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耗材、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及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医政处。
承担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医疗技术准入许可审批、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准入的工作;组织拟订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拟订城市医院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规范,承担全市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医疗争议有关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参与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医疗机构药械管理工作,承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六)中医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参与中医机构执业登记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认可工作,参与审核中医机构的设置审批;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并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拟订和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普及;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国际交流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中医药合作;推进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指导全市民族医药工作。
(七)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人均期望寿命及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指导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防病工作;参与开展全市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组织预案演练和技术培训及指导;指导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医疗卫生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科技项目和学科建设计划;协调医学科技协作,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指导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卫技人员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全科医学教育和医学科普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处牌子)。
组织拟订城市社区卫生、农村卫生事业和妇幼保健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拟订基层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方案和服务规范,指导开展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工作,参与对乡村医生进行管理。承担妇幼保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性残疾工作,指导并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指导。
(十一)干部保健处。
拟订干部保健工作规划;承担市保健委员会所确定的保健对象的日常医疗保健、全市市直机关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健康体检工作;遴选和管理保健专家和保健医师队伍,指导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干部病房和干部门诊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干部保健部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爱国卫生管理处(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除“四害”及群众性卫生创建、监督、检查等活动;组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健康城市工作;组织协调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社会公共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市建设健康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条例》和《办法》,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本机关网站上查阅或下载。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香积寺路3号)查阅。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杭州政报》及通过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冬令时),工作日9:00-12:30,14:30-18:00(夏令时)。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孝女路2号,邮政编码:310006。
(二)受理方式
1.网上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子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当面申请的,请前往上城区孝女路2号杭州市卫生局804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不予公开,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予以公开。
4.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公开,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将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9.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处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编排体系介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特进行编制。
(一)机构名称及代码
机构名称:杭州市卫生局
机构代码:A027
(二)索取号编制说明
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驻卫生局监察室投诉。地址:杭州市孝女路2号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704房,邮编:31000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机关有违反《规定》、《条例》和《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