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1 18:40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区、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各类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规范。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市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负责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的保护,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监管;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审核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九)负责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十)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开展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相关政策,指导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提供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局长:王国京、陈冲
(一)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的职责,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的职责,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加强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的职责;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的职责,强化对矿产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分局、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和科技合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承担市级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征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市级国土资源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经费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部门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职责;承担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调控与监管处。
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承担国土资源重大政策课题调研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和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六)行政审批处。
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承担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的收件、办理、转办、出件和相关业务咨询工作;承办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涉及规费的征缴等工作。
(七)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挂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区(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等业务指导工作;依法协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争议,依法协调、裁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承担农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八)土地利用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交易、土地节约集约等土地利用政策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监督实施供地目录;协调市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评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土地评估价格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土地市场;承担土地交易、土地资产处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业务指导工作。
(九)地籍管理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地籍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土地登记发证等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终止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解封土地使用权;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十)矿产资源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承担全市采矿权总量控制、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采矿权年检、矿产督察、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及相关登记、统计工作;受委托办理探矿权年检工作;协助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调处采矿争议纠纷;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出让所得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46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林水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林水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林水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的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信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分局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制定。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管理统计信息;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7、市区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用标准;
8、市区土地供应、土地市场交易情况;
9、补助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0、本局的职能及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11、本局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工作人员姓名及其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12、本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政府网站;
2、政府公报、政报;
3、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4、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新闻发布会;
6、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7、档案工作机构及政府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8、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三)编排方式
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的索引号、名称、生成日期等构成形式呈现。
(四)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杭州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后,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即可查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身份证明、房产证、土地证等至市国土资源局附楼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对同一户中的不同家庭成员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合并处理。为便于本机关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向您提供所申请的信息,你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正确填写《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作出简要准确的描述。申请表可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索取或从本局网站下载,填写后交至受理窗口。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邮寄、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提供相关申请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说明和相关证明。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59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59号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并出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本机关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按以下规定答复:
(1)属于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并给予指引,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查阅、抄录或者复制的,应给予查阅、抄录或者复制。
(2)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在以下公开方式中进行选择,但制作人已明确可以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或者标明涉密的除外:
(1)告知该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和制作人名称;
(2)由本局与制作人沟通、确认是否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不存在或者尚未形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者尚未形成,但向申请人表明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后果的,应当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或者本局未获取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同一内容以不同名称申请公开,或者同一内容已包含在该申请人其他公开申请中的,不作重复提供,但应作出说明。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或者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文三路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