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6 13:35
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三)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研究并对特殊问题提出相关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区、县(市)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十一)承担传统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统计、财务、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建设、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牵头承担民族宗教团体、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民族宗教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核、报批、协调以及相关起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办局机关提案议案、宣传等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
(三)民族处。
承担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指导民族地区制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参与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合作等工作;参与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承担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调民族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办好民族学校(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少数民族文化、卫生、艺术、体育、教育、科技、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相关事务;促进建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依法对伊斯兰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对伊斯兰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市级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伊斯兰教方面的外事归口工作;指导实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训教育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伊斯兰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对各伊斯兰教协会及清真寺的房地产、基建、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和指导;参与清真食品供应及少数民族殡葬管理等工作;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做好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
(四)宗教处。
依法对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承担传统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事务管理工作;对宗教团体(包括除伊斯兰教外的四大宗教以及外来宗教、新兴宗教,下同)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实施宗教团体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宗教团体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的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承担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工作;研究境外宗教团体有关情况,提出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进行渗透的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对各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的房地产、基建、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和指导;指导杭州基督教青年会和女青年会做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党组书记、局长:俞雪坤
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王德好
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周晓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顾建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陶胜
一级巡视员:邵根松
二级巡视员:唐明壮
市民族宗教局行政编制18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单位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