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30 07:40
(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
(二)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全市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
(四)统一管理全市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认证市场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组织人事处: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干部、职工职业资格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法规处:组织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组织和督办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组织实施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受理、交办及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组织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本系统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系统内财务监管工作;编报系统年度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等工作;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的工作。
质量处: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研究、分析、报告全市宏观质量状况,拟订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名牌战略,拟订推进名牌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名牌产品的认定和推荐工作;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和推荐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质量赶超工作;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组织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承担防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组织协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的相关工作。
标准化处: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计量处:组织实施计量和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器具,组织开展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承担全市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职责,组织开展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辖区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合格评定工作。
民国35年(1946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杭州市建立度量衡检定所。因经费缺乏,县级度量衡管理机构未全部恢复。 1949年5月,杭州市解放。6月15日,市军管会接收杭州市度量衡检定所,恢复度量衡所管理职能。8月,划归市商业局。1957年,杭州市度量衡检定所改名为杭州市计量检定所,位于中山中路163号,增加压力、电学、温度检测项目,定编10人。1959年6月,由市商业局划到市科委。1962年8月,杭州市计量检定所被精简,人员并入省标准计量管理处。此后,因市场衡、量器失准,市工商局重建度量衡检定所。1968年9月,工商局设度量衡检定组,对外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度量衡检定所,1973年11月,在杭州市科技局下设杭州市计量所,定编20人,与工商局度量衡检定所并存。1977年10月,撤消工商局度量衡检定所;11月,人员、设备、房屋、经费全部并入杭州市计量所。1978年7月,改称为杭州市标准计量管理所,定编25人(后增至35人)。设长度、力学、热工、电学和标准计量管理5个组,承担全市的计量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地点在官巷口市科技局办公楼旁小庙内。1979年1月,市科委党组(1979)4号文,任命林梁、程维中为副所长;1980年3月,市科委党组(1980)32号文,任命周象龙为副所长。从1975年至1980年,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7县先后成立县标准计量所。
1983年10月,杭州市标准计量局成立,列入市政府序列。同月,市委(1983)223号文,任命林梁为党组书记、局长,陶景涵为党组成员、副局长,何锦明为副局长,陈德昌为党组成员。局内设标准化、计量、组织宣传、行政和办公室等科室,暂定编制30人,地址在杭州市保俶路48号。1986年11月,市编委(86)98号通知,将科改为处;1991年5月,局机构增设质量监督处,增编5人;是年12月,行政处更名为综合计划处。从1986年至1988年,西湖、上城、下城、江干、拱墅5城区先后建立区标准计量所。从1990年至1991年,富阳、临安、建德、淳安、萧山、余杭、桐庐7县(市)所先后改建为标准计量局。
1996年6月,根据杭编(1996)45号文,杭州市标准计量局更名为杭州市技术监督局,机构为2室6处,即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综合计划处、标准化管理处、计量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其中,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局机关行政编制核定42名。从1996年至1998年初,各县(市)标准计量局亦相继改为技术监督局,各区标准计量所改为技术监督所。
1999年9月,省政府浙政发(1999)243号文,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2000年9月,杭州市委发(2000)25号文,将杭州市技术监督局更名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领导。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杭政办发(2001)286号文明确划入职能有:原市经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和原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设9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政治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质量管理处、监督稽查处、标准化处、计量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核定行政编制51名。另设“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为局直属机构,定编25名。各城区在原技术监督所的基础上组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杭州市局的派出机构,共核定行政控制编制64名。各县(市)技术监督局统一更名为“XX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杭州市局的直属机构,共核定行政控制编制86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杭州市局的派出机构,共核定行政控制编制16名。
2005年,根据杭编[2005]330号文的批复,增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增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增加机关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2名。增编后,机关编制56名(含后勤服务人员7名),局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根据市局职能调整,对各区、开发区及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增加相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在质量监督管理科增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牌子。同时增加总编制55名。增编后共核定各区、开发区分局和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编制214名。
局长:楼倻捷
副局长:俞敏
巡视员:邵新华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