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8 10:03
松江区民政局是松江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根据本区社区建设工作体制,抓好有关社区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拟订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代销行为和彩票兑奖活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负责孤儿救助和养育工作,指导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牵头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七)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工作,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按照有关分工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
(八)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九)负责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负责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统筹协调社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督促检查社会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工作典型经验。
(十一)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镇、街道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牵头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街道社区层面共治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牵头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十二)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负责政区类地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
(十三)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
(十四)负责慈善管理工作。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负责慈善行业组织的指导。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等。
(十五)负责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民政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健全落实民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要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治理,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补齐治理短板,提高社区治理智能化水平。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构建与新时代要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体系,全面建成“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面向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夯实民政托底保障作用。建设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体系,推进社区事务受理“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证通办”。深化殡葬服务改革,提高婚姻和收养服务质量。
(十九)与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实施办法,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胡 春(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区民政局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兼任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负责办公室、党建、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等工作。
叶 军(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党风廉政、社会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殡葬管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管理、基本建设工作。
赵丽英(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党建、群团、干部、人事、统战、老干部、社会救助、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慈善事业促进、福利彩票工作。
俞 悦(副局长)分管基层政权建设、社区管理、社会建设、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徐 伟(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宣传、精神文明建设、财务、统计、福彩公益金、养老服务工作。
庄爱华(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信访、档案、保密、信息化、执法监督、政务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协助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
(二)党群工作科。承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和文明创建等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组织实施社会救助相关措施,承担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监督检查慈善活动,指导慈善行业组织有关工作,承担慈善信托文书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慈善表彰等工作;做好相关移民后期扶持保障工作。
(四)养老服务科。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五)社会福利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承担孤儿救助、养育、收养登记以及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等工作,承担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关爱和救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承担城乡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工作。
(六)社会事务科。指导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有关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承担殡葬服务单位设立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
(七)社会建设科。协调社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社会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工作典型经验。
(八)基层政权建设科。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承担组织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承担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镇、街道社区层面共治有关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承担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工作,承担政区类地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承担基本管理单元有关工作。
(九)社会组织登记科。承担区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
(十)社会组织管理科。监督管理区级社会组织,指导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承担社会组织培训、服务等工作,指导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建设,组织协调社会组织评估;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十一)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科。承担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服务有关工作,承担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各领域专业社会工作,承担志愿者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执法监督科。负责本区民政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指导民政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办事事项
婚姻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受理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亲自到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申请人提交
材料清单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提供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合影照三张;补领离婚证的提供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二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受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办理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
收费标准
结婚证书工本费5元/对、离婚证书工本费5元/对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受理时间:周一、二、三、五8:30-11:00,13:00-16:30;周四:8:30-11:00,13:00-15:00 周六、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9:00-11:00 13:00-15:00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号楼四楼
办事事项
收养登记(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受理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双方年满30周岁;
5、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应具备条件:
1、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 被收养人年龄必须不满14周岁。
申请人提交
材料清单
1、 申请书;
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 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 单位证明;
5、 健康证明;
6、 弃婴证明;
7、 旁证公证书;
8、 寻亲公告;
9、 无子女证明;
10、保证协议书;
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区(县)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2、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1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14、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受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登记(发证)
办理时限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办理时间
星期三,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号楼四楼
1、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