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5 17:24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由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组织。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第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从事林业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畴。不同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林产品行业协会等。第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组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提供该类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第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各位社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第五,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组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以社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都是从事同类林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林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户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社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