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31 15:29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林权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作用:
(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 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产权的依据;
(6)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基本介绍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林地所有权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我国农村,林地资源集体所有。实际上,林地所有权有的村庄是在村集体,有的是在组集体。关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认知,认为在承包(拍卖)期内属于自己的,可见他们对于林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经营思路就会有很大区别。例如,一些村民认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产生了一些超越权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确权,一般是根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林业“三定”时已经签订清楚的“山权”单位,现在林权登记时确定林地所有权,一般是根据“三定”时的权源,给予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进行林权登记发换证。
林地使用权
根据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取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权,并在林地上营造林木,擅自侵占国家或集体林地所营造的林木,不能简单地认定归个人所有。必须在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合同,取得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确定双方责权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村民使用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拥有林地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林地使用权是随着林木所有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只有林地使用权,没有林木所有权。比如承包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林下林蛙养殖、野菜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权归承包人,而林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通过合法途经,比如投标、或者他人转让,获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权归中标者所有。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林木使用权一般跟随着林木所有权变化而变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权就拥有了林木使用权。也有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分离的时候,那是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通过某种形式把林木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种植的果山,承包给某乙经营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归还某甲,这时林木所有权还是某甲,林木使用权已经发生变化,同时林地使用权相应发生了变化,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相应归某乙。
综上所述,林权证犹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一样,是权利所有人享受权利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给予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
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个人林权包括范围: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确定林权内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树木因生长需要依附于林地时,即取得对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发生乱砍滥伐的行为,林农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公安科举报,加以制止。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