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成

更新时间:2020-12-18 15:41

林玉成,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山东栖霞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

人物履历

2005年02月,任辉南县委书记;

2006年12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7年08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兼);

2007年10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兼);

2008年01月,任白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兼);

2010年04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年12月,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

2016年04月,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2017年12月,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

2018年02月,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10月,任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厅长。

第十一届吉林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2月13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厅长林玉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林玉成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厅长职务。

提起公诉

2019年9月1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林玉成(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玉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玉成在担任辉南县委副书记、县长,辉南县委书记,白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长(兼),白城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党委书记、主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双开

2020年1月20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林玉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林玉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安排私营企业主支付;违反组织纪律,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搞钱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林玉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组织观念淡漠,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甘于被“围猎”,搞权钱交易;生活中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搞钱色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吉林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林玉成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下一次吉林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全会追认

2020年6月22日,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长春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林玉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吉林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林玉成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原厅长林玉成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林玉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玉成在担任吉林省辉南县县长、县委书记、白城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副市长、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主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8万余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玉成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林玉成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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