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2-07 15:38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食品安全、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部署、方案,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心工作。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监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省、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合同违法、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法律法规授权查处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相关行政许可(需专职人员实地核查)。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实施由市级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许可(需专职人员实地核查)。组织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承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指导全市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本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全市认证认可监督工作。

(十七)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文秘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系统政务值守的督办检查。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负责系统执法督察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改革创新指导意见并整合实施。统筹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和“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人事股(离退休干部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综合性评选表彰。按管理权限承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承担干部出国(境)报批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财务股。拟订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编制全局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票据、资产、装备、政府采购、基层建设等管理工作。

(五)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公开和统计分析工作。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及相关工作。促进“放管服”改革,优化部门营商环境。指导系统和行业协会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民营经济的党建工作。统一承担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证发放,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统筹协调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承担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年报公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促进信用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

(七)反不正当竞争股。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办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反垄断调查工作。

(八)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协调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九)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统筹 12315 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转办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消委会)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拟订编制全市商标、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及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专利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承担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统计分析工作,促进商标国际注册和名标建设,依法加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十二)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推进质量强市战略, 拟订质量提升政策措施, 推进品牌建设。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承担质量强市工作。制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商品质量抽检监测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及网络市场、重要商品市场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商品查处、处置、召回。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订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部署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监督实施。依规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并进行综合统计和风险隐患分析研判。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四)价格计量监督管理股。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五)标准化股。拟订标准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地方标准制订,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指导、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归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六)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股。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工作。组织认证活动监督检查,指导、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食品安全协调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九)食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督促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一)药品经营监管股。拟订全市药品生产经营、零售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生产经营、零售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药品生产经营、零售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二十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拟订全市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二十三)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股。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指导全市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全区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依规减少、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贯彻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实行统一受理承办。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行为规范,并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办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两部门要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7、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无固定经营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流动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审查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征求专业性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

行政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内设机构正股级职数25名(含市场稽查专员2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0名。

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队伍设置按中央、省和襄阳市有关部署落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派出机构

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各乡镇(办、区)的工商所、原市食药监局派出各乡镇(办、区)的食药监所予以整合,作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共 18 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城市场监管所、南城市场监管所、环城市场监管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鹿头市场监管所、新市市场监管所、太平市场监管所、杨垱市场监管所、七方市场监管所、琚湾市场监管所、熊集市场监管所、吴店市场监管所、平林市场监管所、王城市场监管所、兴隆市场监管所、刘升市场监管所、车河市场监管所、随阳市场监管所,分别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光锋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吴斌、徐超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洲、聂波、李超、陈正民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吴家伟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李世豪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彭峰

工作指南

办公地址

地址:枣阳市民主路15号。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8:00--12:00;14 :30 --18:00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枣阳市委、枣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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