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8 11:36
1995年以前,柞水县的环保工作归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主管。1995年8月,成立了柞水县环境监理站,编制4人,隶属县城乡环境保护局领导,1998年8月县环境保护局与城乡建设局分设。列为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科级建制,编制3名,与环境监理站合暑办公。1999年7月,成立柞水县环境监测站,到2002年8月,县编委文件通知,编制为12名(含环境监理站4名,环境监测站3名)。领导职数3名,一正两副。2003年12月人权、财权实行了市级垂直管理。
1995年以前,柞水县的环保工作归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主管。1995年8月,成立了柞水县环境监理站,编制4人,隶属县城乡环境保护局领导,1998年8月县环境保护局与城乡建设局分设。列为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科级建制,编制3名,与环境监理站合暑办公。1999年7月,成立柞水县环境监测站,到2002年8月,县编委文件通知,编制为12名(含环境监理站4名,环境监测站3名)。领导职数3名,一正两副。2003年12月人权、财权实行了市级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单设以来,加大了对环境的治理力度。一是先后制定了《柞水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柞水县乾佑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柞水县2000年工业污染达标排放工作方案》、《柞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地方法规和“十五”、“十一五”规划。二是督促各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全县累计环保投入达到9000余万元。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安装了废气在线监测装置,与省监测中心联网。先后在寨子沟、下梁镇冷水沟修建了垃圾填埋厂,总投资2791万元。2003年以后全县所有选矿企业均实现双管双泵流程,解决尾矿泄漏问题。三是依法从严查处环境污染事件。关闭了四个严重污染企业,连续6年开展了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全县环境污染状况明显改观。乾佑河、社川河两大河流4个断面的水质均在III类标准以内。乾佑河地表水源保护区达到地表II类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废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龙钢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两个90万吨/年焙烧窑和球团车间的烟尘、二氧化硫浓度均实现达标排放。县城空气质量明显提高。城区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二级以上天数为346天,占总天数的94.8%,城区交通噪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均未超标。在生态建设上,实施乾佑河40公里绿色长廊建设工程。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乾佑河流域生态管理办法”,规定了乾佑河流域永久性的禁污、禁渔、禁猎等六项环境保护措施。完成了秦岭柞水段生态功能区规划,启动了牛背梁生态功能保护工程项目。开展生态示范工程创建,实施生态示范乡镇、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单位、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已建成省、市绿色企业2个,绿色学校8所,绿色村庄4个。
柞水县环境保护局是县政府的组成工作部门,是行使政府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市、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贯彻国家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地方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设,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防治和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负责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草拟工作;负责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编制内容;负责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规划;
(六)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全县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综合协调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农业生态建设。
(七)拟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规划、计划;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监测资质等级上报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县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60日内批复。承办人:黄鹏,
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申请报告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7日内批准方可正式生产。承办人:黄鹏,
三、排污量核定: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填《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7日内申报复核。
四、拆除或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申请人在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之前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附相关资料,三日审批。承办人:黄鹏,
五、排污申报登记:申请人在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申请下年度正常情况排污种类、数量、浓度情况,并附与污染物有关的资料。每月或每季填报《污染物排放登记表》,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申报工程的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六、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按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由环保会同县财政向上级争取资金。办理人:冯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