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17:48
梅州市文广局负责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梅州市文广局负责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
(五)管理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指导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稽查;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文化、广播影视、出版物及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管文化经营项目。
(六)组织实行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工作制度;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社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审核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单位、网上传播视听节目经营单位及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系统业务申请。
(七)负责对市广播电视台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监测工作。
(八)对市内出版社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驻梅记者站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九)审核市属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等项目的变更;负责监督管理公开报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办理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组织审读工作。
(十)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审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证;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出版行为;审核图书展销。
(十一)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版权纠纷;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审核作品自愿登记。
(十二)负责全市的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对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单位,印刷企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复印、制作、进口、发行单位以及新闻单位驻梅记者站分别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办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联络、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图书、群文、文博、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以及行业的培训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以及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文物博物馆事业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
(十八)管理直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