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9 06:54
梅竹赛(Mei-Chu tournament),是位于台湾新竹的两所“国立”大学——“国立”清华大学与“国立”交通大学于每年三月间所举办的校际比赛。自1969年正式举办,在清交两校的学生活动上,占有极重要的份量。
饮水思源,梅竹赛的缘起,当回溯至1960年代;清大与交大在台复校后,因两校校地位置相邻,且学生人数相近,而学生之背景与就读的科系性质亦相似,所以两校同学彼此之间在生活,课业与活动的往来就相当的频繁,因而不断的有联谊活动。1966年,两校之间曾举办过技艺对抗赛。到了1968年,时任活动中心干事的钱锋学长终于获得课外活动组主任戈武先生及学校的允诺,开始筹备一个由交大及清大学生参与的大型竞技活动,以不让英国牛津、剑桥大学之间的划船比赛专美于前。负责筹备的学长夜 赴清大,与清华学长相谈甚欢,两方皆认为此项比赛对促进两校同学间情感交流 ,生活调剂,学艺及体育发展....等等,皆有裨益,因此达成共识,决定举办这项比赛。
关於梅竹,其出现一直让人津津乐道。
1960年代;清大与交大在台复校後,因地理位置相邻,学生人数相近,其背景与科系性质亦相似,是故两校同学在生活、课业与活动的往来相当频繁,不断有各种联谊活动。当时,两校已举办过一些零星、不定期的校际比赛,大多以球类运动为主。
1968年的某日,几位交大、清大的同学聚会闲聊,激汤出梅竹的滥觞,不让英国牛津、剑桥大学之间的划船比赛专美於前。时任活动中心干事的钱锋学长获得课外活动组主任戈武先生及学校的允诺,开始筹备这一个由清大及交大学生共同参与的大型竞赛活动。负责筹备的学长夜赴清大,与清华学长相谈甚欢,两方皆认为此项比赛对促进两校同学间情感交流,生活调剂,学艺及体育发展...等等,皆有裨益,因此达成共识,决定了这场一年一度的盛事。
1968年12月7日,交清两校代表於交大举行座谈会,双方一致同意举办第一届「梅竹赛」。两校代表於清大百龄堂举行梅竹第一次筹备会,会中掷币决定梅竹赛名称。
「梅竹」之名的诞生,有著一段有趣的小插曲。
1968年12月23日,交清双方学生代表於清大百龄堂举行筹备会议,两方人员相谈甚欢,决定为这个比赛取个名字,但彼此都伤透了脑筋。从「清交」到「华通」,新竹区大专院校联谊竞赛等等,却都无法达成共识。与会的新鲜人只知清大有个纪念梅贻琦校长的梅园;而交大当时的旧校区,则以前校长凌竹铭先生为名的竹铭馆为第一胜景,因此两方达成共识:以「梅」代表清华,而以「竹」代表交大,在场的同学都对此典雅古意的象徵表示赞同。
然而到底是竹梅或是梅竹呢?
清大方面支持梅竹赛的名称,理由是梅为四君子之首。交大方面自然是当仁不让,提出的说法是:自古以来中国人敬重岁寒三友更甚於四君子,三友之中竹又甚於梅,是故称为竹梅赛是比较合理的。双方各执己见,争论僵持不下。後来决定用投钱币的方式,如果出现正面梅花图样,就称做梅竹;如果出现背面元字样,则称做竹梅。交大的运气唯独在那一次豪赌中不是很好,後来就如同众所皆知的结果,梅竹赛於是定名。
每个有名的大学都会十分器重大学精神的内涵,注重发挥传统,「梅竹赛」就是对传统的传承和大学精神的体现。著名的牛津和剑桥之间每年会有皮划艇的比赛;哈佛和耶鲁之间会有橄榄球的较量;斯坦福和加州理工每年一度的篝火比赛都是很有传统的大学精神之体现。「梅竹赛」对于清华和交大两校的师生来说,其内涵恐怕远远不止这些。
梅竹精神在於君子之争的可贵,「梅」字有著孑然独立、冰清玉洁的形象,与「竹」自古代表的君子之风、泱泱大度,恰成两校校风极传神的注脚。梅竹赛象徵著君子之争,比赛总有输赢,场上总有对立, 但赛后如君子般的两校同学总能放下激情,重拾两校友谊。梅竹赛该重视的不是输赢,而是两校间的这份情, 所谓的梅竹精神正是在此。
国立清华、交通大学梅竹赛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修订
一九九八年五月 八日修订
一九九九年五月 十日修订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修订
二〇〇二年四月 十日修订
一、宗 旨:增进两校间感情交流,发扬合作精神,并培养两校学艺与体育活动的风气。
二、名 称:本活动定名为国立清华、交通大学某某年梅竹赛
三、承办单位:偶数年为国立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召集,国立清华大学学生会协办;奇数年由国立清华大学学生会召集,国立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协办。
四、组 织:
1. 应於前一年十月三十日前设立谘议委员会及筹备委员会。
2. 谘议委员会负责梅竹规章制定及修定,并仲裁梅竹赛之争议。
3. 筹备委员会负责各项比赛办法细节之订定及执行各项筹备工作。
4. 上述两个委员会之组织简则男定之。
五、参赛资格:参加比赛人员仅限於两校注册有学籍之在学学生,且参赛选手必须以筹委会所登录之注册表为主。
六、比赛时间:每年三月间(两校行事断定之日期)举行为原则。
七、比赛项目:
1. 正式比赛项目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桥艺、男篮、女篮、足球、网球、棋艺(十一项),表演赛项目由筹备委员决议後行之。
2. 正式比赛项目之变更:筹备委员会应於一筹一议时提出,经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并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超过此期限,则依本条第一项内容行之。
* 新增项目,必须为具备最近两届梅竹赛之表演赛。通过新增後,提送谘议委员会依循修正本条一项。
* 停赛项目,仅限於当年梅竹赛实施。
3. 表演赛项目之订定:筹备委员会应於一筹二议前提出,并於一筹三议时,经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并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
八、比赛地点:
1. 以在两校场地举办为原则,并由主场学校决定之。
2. 召集学校负责主场项目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桥艺。协办学校负责主场项目为:男篮、女篮、足球、网球、棋赛。
3. 两校应於当年一筹一议召开时,将主场比赛场地资料提供对方参考。
九、竞赛规定:筹备委员会应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协调各分项比赛代表队研订各分项比赛之竞赛规定;并会同两校学务长於元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告。
十、实施要点:
1. 筹备委员会应於每年比赛结束後一个月内完成经费核销相关手续并召开该年筹备委员检讨会议。比赛项目变更案及梅竹规章之修订建议案,得於此次会议提出。
2. 筹备委员会检讨会议之後一个月内召开谘议委员会议,处理筹备委员会所提出之梅竹规章修订建议案,并检讨梅竹规章实施情况,必要时加以修正增减条文。
3. 梅竹总锦标处理方式:梅竹赛设分项锦标与总锦标,分项锦标以正式比赛项目为限,得分项锦标较多之学校,获颁发总锦标。 梅竹总锦标於开幕至闭幕间放置主办学校。比赛平手时,由主办学校先存放展示前半年,接办学校存放展示後半年,九月间交接。停赛时比照平手处理。
4. 停赛时之处理方式:筹备委员会遇有争议不能解决面临停赛决定时,应由筹备委员会提请谘议委员会召开临时会,由谘议委员会仲裁争议。若经仲裁决议停赛,则由筹备委员会公告之。
十一、比赛办法:
1. 非体育性之分项比赛办法,沿用前一届梅竹赛之规定办理,体育性之分项比赛办法,依据本学年度大专杯(联赛)竞赛规程之 相关规定。若本学年度大专杯(联赛)竞赛规程於比赛之前一年底尚未公告,则沿用上一届大专杯(联赛)竞赛规程之相关规定办理。
2. 比赛办法之变更,筹备委员会应於一筹一议时提出,经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并於当年一月一日前公告施行之,超过此期限,则依本条第一项行之。
十二、本办法之修定,须经谘议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