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服

更新时间:2023-12-16 13:35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需要。检徽则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历史沿革

中国检察官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着浓厚“军服”色彩的豆绿色检察制服到新式西装制服的变迁过程,不仅折射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执法理念的变化,也从一个特殊的角度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无统一制服时期

1984年5月1日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没有配备统一的检察制服,国家检察人员当时出庭、办案都只能身着便装。

军队式制服

1984年5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实现了统一着装。这套制服的最大特点是“军队式制服”。虽然中间经历了1988年和1991年小的修改,但是始终保持着“军队式制服”的特点。截止2000年,中国法官和检察官戴了17年的“大盖帽”,身着了17年的“军装”。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做好1991年检察服装换装工作的通知》。这次换发的各季检察服在式样、颜色不变,原佩戴的标志不变的情况下,另增加检察领花,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体检察人员从1991年7月1日起佩戴。

西装式制服

2000年10月1日,首都3500余名检察官摘下大盖帽和肩章,脱掉类似军装的豆绿色制服,开始统一试着2000式检察制服。新式检察官服为胸前佩戴红色国徽的藏蓝色西装式制服,女检察官还佩有裙服。至此,检察官在着装上实现了“武官”向“文职官员”角色的转变。

2009年,检察官服在“2000式”制服制作的基础上稍做改动,将检察徽标由过去的胸徽和领徽两种改为一种,规格尺寸统一确定为30毫米。

重要意义

新检察制服突出观赏性,讲究瘦身贴身,精细剪裁。新检察制服的衣扣、皮带扣上都有银色的浮雕图徽,领带是细腻的方形网状交织纹样,黑色皮鞋上嵌有精致的饰物。

曾参加新式检察服设计的著名服装设计师吴海燕认为,新式检察服表现了检察官职业的威严和严谨,衬托出一种凝重氛围,在凝重中体现公正。

“检察制服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体现公正。”吴海燕回忆说,“我们选用了可以较好地表现检察官职业威严和严谨的蓝色系列和灰色系列。因为这两个颜色可以搭配出一种凝重氛围,在凝重中体现公正。”

2000年新式检察服启用后,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此给予了积极评价。

改革开放30年,检察官制服经历了三次重大的演变,透过检察官制服的变化,我们能看到法治进程和进步。新式西装制服体现了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诉讼规律。此外,着装是一种符号,它对检察官职业自律观念和依法办案思维习惯的形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检察官切实体会到自己肩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神圣使命。

穿着规定

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

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

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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