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2 23:18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检验条款,其目的是为了让买方检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借以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并在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时,给予买方以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的权利。
检验条款主要包括买方的检验权、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索赔的期限等内容。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取得适当的检验证书,其检验的结果才能作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能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
检验地点也是检验条款的一项主要内容。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在FOB、CIF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检验地点一般都不是在货物的装运地点,而是在货物的目的地。
(二)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
1、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中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
2、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
3、生产、制造厂商或使用单位的检验部门。在订定检验条款时,对检验机构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在中国进行检验,则应在合同中订明“由目的港的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这类证书称为商检证书。商品的特性不同,检验的要求及其应提供的商检证书也有所不同。对此,在检验条款中亦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检验条款中还应规定适当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的标准。同一种商品,如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标准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往往是会有很大出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