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1 16:41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理。
(一)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申请人提供货物名称、包装、产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购销合同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中国国门时报》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