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子山村

更新时间:2019-08-23 18:35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长石镇椒子山村总面积6.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560亩,人口总数2615人,773户,共有16个村民组。分别是:平坝组、平丰组、营背后组、大山组、高原组、椒子山组、黄泥组、关木组、洒雨组、前进组、沙坝组、博刀组、伐木组、富裕组、大土组、们它组。全村主要以种植为主,农作物主要有玉米、大豆、马铃薯。养殖业主要有生猪、牛、马等。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 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第三条 未婚青年男女,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能结婚,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四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在孕前或孕期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并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和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手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至200元。

第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季度的妇检,孕检对象应参加健康检查,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流出应重检对象可在流入地计生部门妇检,并寄回真实有效的妇检证明。

对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至200元。

第七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除按照规定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非法收养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并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流出省外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流出省内的实行双向管理。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200至1000元。

第九条 按时参加乡和村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20元。

第十条 对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村委会不得出具有关人口计生方面证明,不能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优先考虑。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经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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