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3 15:32
樊长春,男,1962年1月生,汉族,上海市人,在职大学学历,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松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奉贤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黄浦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等职。
2021年7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2年11月,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动用公款45.7万元购买了800张纪念交通卡,后经樊长春批准,该院先后于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分两次向全院干警及人民陪审员进行发放,樊长春本人从中领取了价值4000元的纪念交通卡。
2015年6月,已调任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樊长春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个人违纪所得被收缴。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樊长春责任追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