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9 12:12
建筑模数是选定的标准尺度单位,作为建筑物、建筑构配件、建筑制品以及有关设备尺寸相互间协调的基础。根据国家制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我国采用的基本模数M=100mm,同时由于建筑设计中建筑部位、构件尺寸、构造节点以及断面、缝隙等尺寸的不同要求,还分别采用分模数和扩大模数。
为了建筑设计、构件生产以及施工等方面的尺寸协调,从而提高建筑工业化的水平,降低造价并提高建筑设计和建造的质量和速度,建筑设计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建筑统一模数制。各类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建筑物在使用要求、所用材料、设备条件等方面的质量标准,并且相应确定建筑物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
其重要作用是使建筑物的节点标准化,首先要看到当时的建筑物,多使用一组斗,作为梁、柱、额等承重结构构件之间的节点,同时利用斗,承托大挑檐,这是保护房屋的柱子、墙壁少受日晒雨淋所必须的。斗■本身由许多纵横相交的枋木叠架而成,其中垫以小木块,以枋木作成的■,与小木块作成的斗之间的模数关系即是材■相间的关系。其他节点也多遵循材■相间的构造关系,法式制度的条文中对于某些节点的描述,直接用几材几■来称呼,工匠见之一目了然。可以说,材分模数制蕴含着工匠对节点构造处理的概念。
材分模数制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变造的制度,这一点李诫正是针对先于他的元■法式之缺点而建立的。所谓变造,就是解决不同大小的建筑之尺度问题,因为中国建筑都是以群组方式来建造的,而在一个建筑群中,又要体现出封建礼制秩序,主从分明,处于从属地位的建筑等第必须低于主要建筑,因此要求材分模数制必须能适应它。于是李诫在制度中规定了“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这种多等级模数制使用时有很多优越性,对于领导设计与施工的都料匠来说,可以根据用材等第准确地把握建筑群中每幢建筑的尺度,取得满意的建筑艺术效果,对于工匠来说,只要掌握一套用材标准,各种不同等第建筑中的构件,只要使用八等材各自的材分标尺去放线,施工。免去了对于繁多的尺寸之记忆,这在当时依靠口耳相传的技术条件下,是非常理想的。
李诫所总结的用材制度,在当时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条件下,为一种好的模数制。
分模数1/2M(50mm)、1/5M(20mm)、1/10M(10mm)适用于成材的厚度、直径、缝隙、构造的细小尺寸以及建筑制品的公偏差等。基本模数1M 和扩大模数3M(300mm)、6M(600mm)等适用于门窗洞口、构配件、建筑制品及建筑物的跨度(进深)、柱距(开间)和层高的尺寸等。扩大模数12M(1200mm)、30M(3000mm)、60M(6000mm)等适用于大型建筑物的跨度(进深)、柱距(开间)、层高及构配件的尺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