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3 09:20
欧洲委员会法规,欧洲委员会的根本性章程。
1949年5月5日由英、法、荷、比、卢、意、挪、丹、爱、瑞典十国外长在伦敦签订,同年8月4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欧洲委员会的宗旨是“为保卫和实现成员国共同继承的理想和原则、为经济和社会进步而实行它们之间的更大的统一”;这一宗旨将“通过对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并通过协商一致与共同行动”来贯彻,但有关国防的问题不在磋商与行动的范围内;成员国资格限于接受法治原则和全体国民均享有“人权与基本自由”原则的欧洲国家;欧洲委员会由部长委员会和协商议会两大机构组成,部长委员会负责作出决定和向各成员国政府提出建议,协商议会讨论问题和向部长委员会提出建议,但其讨论事项须由部长委员会决定;另设秘书处为上述两大机构服务。法规签订当天,签订国外长发表声明,再次强调欧洲委员会不涉及国防问题,以此表明它不是一个军事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