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防务集团条约

更新时间:2022-02-08 15:27

欧洲防务集团条约,又称《欧洲军条约》、《巴黎条约》。1952年5月27日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外长在巴黎签订。

1950年10月24日,法国总理普利文在国民议会提出有联邦德国参加的欧洲军计划,即“普利文计划”。在此基础上,上述六国及美国政府于1951年始进行谈判,最后缔结该条约。条约由前言和一百三十二条构成,其主要内容为:六国建立欧洲防务集团(欧洲军);该集团为超国家组织,拥有共同机构、共同军队和共同预算;禁止成员国维持共同军队之外的本国军队,唯海外防务、履行国际义务(例如在柏林)和维持国内治安所需者除外;欧洲军的使用范围依从《北大西洋公约》第六条(即超出六国领土范围);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部长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投票权分配暂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各三票,比利时、荷兰各二票,卢森堡一票,待六国就人力和经费的贡献数额达成最后协议后按比例决定;另由各成员国政府经共同协商任命九人组成专员局,为主要执行机构,其决定须经部长理事会批准;条约有效期为五十年。同时签署的军事议定书载明:欧洲军的陆军基本单位(师)步兵为一万三千人,装甲兵和机械化部队各为一万二千七百人,空军基本单位为七十五架作战飞机、一千三百人。尽管欧洲军总数和各成员国提供的部队数量未予公开规定,但六国非正式拟定最后目标为四十三个师,其中法国提供十四个师,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各十二个师,比利时三个师,荷兰二个师。1954年8月30日,在法国舆论继续反对联邦德国重新武装的情况下,法国国民议会拒绝批准《欧洲防务集团条约》。欧洲军计划由此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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