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04:19
《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创作的政治学著作。1971年首次出版,后罗尔斯针对该书出版后的批评意见,1999年重新做了修订。
《正义论》分理论、制度、目的3大篇,它们分别构成了该书的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
第一篇即理论篇,是全书的立论基础,因而也是全书的重心。罗尔斯用纯粹抽象的社会契约演绎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属于纯粹的理论论证。此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公平的正义”具有导论的性质,主要论述“正义论”理论的基础。他肯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指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第二章“正义的原则”主要阐述正义。即“公平的正义”乃是两个义务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第三章“原初状态”的中心内容是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社会契约式论证。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原始状态的解释;一种可用于其间的选择的各种原则的概述;一种对实际上采取哪个原则的论证;两个正义原则和古典功利原则的对比。
第二篇即制度篇,主要说明两个正义原则如何能够得以实行。在“平等的自由”一章中,涉及政治与法学。他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应是体现自由的优先性,体现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体现平等自由对政治、法律、经济制度之优先的社会结构。在“分配的份额”一章中,主要涉及经济学。他把“公平的正义”作为“阿基米德的支点”,认为分配正义的经济是体现正义对效率、对较大利益总额的优先性原则,体现作为公平的正义对第二个原则之优先的合理经济选择。在“义务与职责”一章中,涉及个人道德行为的正当。
第三篇即目的篇,其主要为解决稳定性和一致性问题开辟道路,在于说明社会价值和正义感的善。罗尔斯论证正义的目的在于考察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否可行,即要说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他将善的理论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善的弱理论,一种是善的强理论。
“二战”之后,全世界陷入冷战的格局。在美国,对外先是朝鲜战争、又是越南战争,国内还有激烈的民权运动和黑人抗暴斗争。受美国国内外局势影响,美国校园学生运动不断,国民间的贫富差距日渐增大。整个美国社会处在危机之中。此时,罗尔斯创作《正义论》来探讨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基本机构主要就是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因而,《正义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和原则。即正义原则。它主要处理的是分配问题。他坚持权利(Right)优先于善(Good)的义务论伦理观,认为公正(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但是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或正义的,这个原则又是怎样得来的呢?
为了获得这个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新的契约理论。他率先设计了一个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这种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在这种状态里,每个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限度,更不知道他的善的观念、心理特征和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等等。一句话,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是在“无知之幕”之后进行的。第二,在这种状态里,为选择正义原则而参加订约的各方都是平等的。第三,参加订约的各方也都是有理性的。罗尔斯认为,在上述条件下,人们最有可能或最有理性的选择方法是按照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来选择,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和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相比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以此来选择,其结果必然是下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所谓自由,指的是“这个或那个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他认为,自由可以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其中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所有这些基本自由必须被看成是一个整体或一个体系,而且各种自由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约。罗尔斯强调,以上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之所以如此,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一是有能力获得善的观念,二是有能力获得正义感。
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混合。如果说第一个原则是支配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原则,那么,这第二个原则就是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二第一种分配是人人平等的,但第二种分配难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公平平等。“机会的公平平等”是针对保守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而言的。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这种平等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因为它除了承认平等的自由权利以外,没有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结果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如人的才能、天赋、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运气等偶然因素都会造成个人努力与报酬的不相等。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合乎正义要求的。为此,他主张在前程向才能开放的主张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以便尽量减少社会因素和自然运气的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点,他强调,自由市场不应是放任的,不能听任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的不公平,必须由以公正为目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来调节市场的趋势,保障机会公平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比如,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聚,保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如此等等。
但是,罗尔斯认识到,机会的公平平等仍然是有其弊端的,十分明显的就是,即使它很好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它仍旧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与天赋诸因素的影响,而能力和天赋又是无法实现完全平等的。在罗尔斯看来,不平等的能力和天赋不能成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因为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而对这些条件每个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为此,他就主张用差别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正。按照此种原则,任何人的自然才能都应被看成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利益。因此“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这就是所谓的“差别原则”。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探讨,目的是希望人与人之间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且为了这种事实上的平等,还要打破形式的平等,即对先天不利者和先天有利者使用形式上不同等的尺度。罗尔斯曾把他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所有的社会基本善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这表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思想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
《正义论》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它还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正义论》由于是“二战”后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中重要的理论著作,被列入历史经典名著的行列。
约翰·罗尔斯(1921—2002年),20世纪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是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也是哈佛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