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科级正职

更新时间:2023-08-16 14:08

乡科级正职,通称“正乡级”、“正科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基层级别的干部,对应级别为22级至16级。

基本信息

乡科级正职是一个公务员职务层次,不是级别。

级别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相关法规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二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相应机构

各地区、各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内设科室中的正职干部,各县、各县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中的正职干部(其中:部、委、办机构中少数有的是副职干部),各乡镇政府、各县或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政协中的正职干部;非领导职务中的正科级干部包括:各级、各类部门或机构中的主任科员。各地区、各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内设科室中的正职干部,各县、各县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中的正职干部(其中:部、委、办机构中少数有的是副职干部),各乡镇政府、各县或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政协中的正职干部;非领导职务中的正科级干部包括:各级、各类部门或机构中的主任科员。

中央单位

地方单位

待遇

住宿时,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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