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2 21:53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和《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发〔2014〕33号)精神,设立武威市农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的职责。
1.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应该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县区农牧管理部门。
2.执业兽医从业许可下放县区农牧管理部门。
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下放县区农牧管理部门。
4.兽药经营许可下放县区农牧管理部门。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下放县区农牧管理部门。
6.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证审批、草原使用许可(临时占用草原5公顷以下)、草原使用权变更登记下放县区农牧管理部门。
7.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应该下放的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审批。
2.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农业部分)。
3.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核准。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局。
2.将市农牧局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管理,推进土地有序流转职责,划给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五)加强的职责。
1.协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组织实施设施农牧业,持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2.总结推广重大农业增产技术,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3.培育(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
4.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保险、流通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方面规范性文件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四)指导粮食、瓜菜、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瓜菜、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争取并实施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拟订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防治、控制疫情、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研究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指导农用地、草原、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提出农产品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农牧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牧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政务、事务等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保密等日常工作,承担提案建议办理、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承办党务、群团、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承担局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系统人员出国(出境)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会同有关科室管理机关后勤事务。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农业综合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及实施监督工作;承担现代农业发展协调推进、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承担农业区域发展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承办农业信贷、保险具体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局系统科级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外资利用和招商引资具体工作;负责农业项目、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开展全市农业发展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农业普法工作和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指导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农资打假工作;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指导食用农产品从种养环节到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标准化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市安委会、市食安委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承办信访日常工作;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集中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
(四)农业科。
负责种植业行业管理,拟订全市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指导种植业标准化生产和重大技术推广;指导耕地质量管理、设施农业、旱作节水农业、肥料和农药管理、植物检疫与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负责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种植业项目实施监管;负责农情调度和信息发布,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农业扶贫日常工作;负责种植业调查统计工作。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经营性民间组织建设,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改革与建设;指导休闲农业发展;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的调查统计工作。
(五)畜牧科(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负责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渔业发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及利用、草产业发展及秸秆饲料化利用、畜禽屠宰管理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渔业、草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发展;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核;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及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负责畜牧业、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畜禽产品、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执法管理和种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畜牧业、草原、草产业、渔业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畜牧业、渔业、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及利用、草产业重大技术措施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及信息收集工作;指导草原防火及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草原技术推广、鼠虫害防治和牧草种子的选育、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畜禽屠宰行业调查统计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
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农民培训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承担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担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民科技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承办农业类技术职称评定及审核推荐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全市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协调推进全市农业人才工作;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行业学会工作;负责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农民培训、农业环保、农村能源建设等的调查统计工作。
(七)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拟订全市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与发布;提出主要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全市农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农业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负责视频会议系统调试、武威农牧信息网站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农业展会,拟订农产品营销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开拓农产品市场;组织指导全市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及援外工作;负责农业信息化、农业市场体系建设调查统计工作。
(八)监察室。
拟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计划、方案、任务分解并组织实施,指导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和协调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创建、廉政谈话、约谈、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组织和协调局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依纪依法监督检查局系统纪检监察对象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参与局系统的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依法依纪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局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依纪依法受理局系统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承办局领导批办的违纪违法案件和行政效能案件的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组织和协调局系统纠风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工作,查办纠风案件;组织和协调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档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问题线索、案卷管理;会同有关科室,对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市农牧局机关编制为28名(行政编制25名,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1名副局长兼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纪委书记1名,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3名(正科级8名、副科级5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牧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与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牧局负责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及耕地质量提升,基本草原划定、草原管理和建设、草原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设定和调整、草原自然保护区的设定和管理、草原征占用的审核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与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
市农牧局参与农村环保政策制定和环保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
本规定由武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武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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