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4 22:06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于2019年1月9日,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计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研究、参与起草市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负责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市级卫生计生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市级卫生计生经费的管理工作;领导、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党建、群团以及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北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拟定我市实施国家及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我市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组织推进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计生和农村卫生计生服务功能;推动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四)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有关工作;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
(五)组织实施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六)负责全市卫生计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卫生计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卫生计生重大事故处理和信访接待工作。
(七)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八)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和计生资源配置;组织编制全市卫生计生基本建设规划,指导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规划编制;负责监测卫生计生发展动态,发布有关安全预警、预报;负责卫生计生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九)承办武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推进国家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负责创建的巩固提高和日常管理;制定全市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工作;指导开展除害防病活动。
(十)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十一)负责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卫生计生对外合作交流;管理实施卫生计生国际援助项目。
(十三)指导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国家医疗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协调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按规定组织计生系统专项评比表彰活动。
(十五)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措施,指导基层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协调周边地区开展打击协作;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协调组织党政干部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理论培训,协调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开展卫生计生宣传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和工作制度;协调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指导基层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九)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制定全市卫生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卫生计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通知》(武文[2013]15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党政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订并督促落实党政工作目标任务;指导直属单位党政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文印、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决议督办工作;负责制定党政工作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评比表彰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本系统年鉴、史志编撰及党务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党务政务公开以及电子政务工作;承担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事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统战部、离退休干部处)
主要职责: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机关干部管理;牵头负责绩效管理与干部考评工作;承担党委统战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统筹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社团管理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
主要职责:承担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市级卫生计生经费管理;指导直属单位成本核算与管理;承担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协调有关物价工作;协调监督卫生计生贷款项目立项与实施工作。
(四)规划政策法制处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工作;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基本建设项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及统计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发展监测、有关安全预警预报等工作;协调地方性卫生计生法规、规章的草案起草及监督执行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市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普法等工作。
(五)应急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计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指导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负责卫生计生重大事故的协调处理;负责信访、综治、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规划和措施;承担对血吸虫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控;负责免疫规划工作;负责疾病和危害健康因素监测、疫情网络直报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精神卫生、食品及环境相关性疾病防治的规划及措施;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国家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指导全市医疗救治体系、医疗康复体系和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承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医疗纠纷;负责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指导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考核评价等制度;指导医疗机构护理管理、药事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医师执业资格等考试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采供血的依法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中医处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中医药资源合理配置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承担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医疗纠纷;负责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的科研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
(九)基层卫生处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指导落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科医生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协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及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制定并指导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主要职责: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严重影响妇女儿童健康和导致出生缺陷的危险因素监测评价及干预等工作;指导开展妇幼卫生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处
主要职责:负责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负责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审查及专家评审工作;承担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执法监督处
主要职责: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职责内的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消毒产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卫生计生违法行为和查处案件;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开展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主要职责:指导和督促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拟订全市党政领导线、市直责任部门线、计划生育部门线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定期评估和监测;负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协调完善计划生育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协调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荣誉和奖励工作;协调生育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指导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织开展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和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主要职责:协调完善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协调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服务管理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协调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指导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权益保护的政策;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工作。
(十六)宣传处
主要职责:承担卫生计生系统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拟订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舆情监测、科学普及、新闻发布、政务微博客等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宣传活动。
(十七)科技教育与对外交流合作处
主要职责:承担卫生计生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援外医疗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出境)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培养工作;统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统筹协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十八)市保健医疗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承担市保健医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公费医疗(子女统筹)工作。
(十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爱国卫生运动规划及工作标准;指导和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工作;指导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的职责按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