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16:58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向区长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单位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5、对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