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2 23:42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是武汉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做好排污口管理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有关协作机制。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跨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
(八)组织协调全市配合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推进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武汉。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一、单位名称: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二、主要职责
1、检查、监督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2、参与制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及计划,并负责批准后监督实施。
3、负责辖区污染源的调查和污染源排放申报登记及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做好辖区内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4、负责辖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组织实施,协助市环保局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和管理。
5、依法对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
6、负责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生态环境的保护,协调并监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加强其风景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防治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7、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组织辖区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环境质量的对策。
9、负责调查、处理辖区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纠纷,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旅游资源的行为,并对东湖风景区名胜进行保护。
10、负责辖区内的环境统计,协调科研及环保产业工作,负责协调东湖周边地区大专院校环保产业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1、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单位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实施和认证工作。
12、负责办理各级人大、政协涉及辖区的环境提(议)案和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处理辖区内环保“110”投诉。
三、单位地址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黄鹂小区东南角
武汉市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一、单位名称
武汉市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武汉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中心)
二、主要职责
承担全市辐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意见报局审批。负责依照规定实施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医疗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转移的审批;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数据库;负责与辐射、危险废物有关的投诉的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或跨行政区划并与辐射、危险废物有关的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与辐射、危险废物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后期危险废物的处理;负责组织直管企业以外的污染源辐射和危险废物环境监察;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环保产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单位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
党组书记、局长:张朝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作波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颉
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宪友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罗巍
2023年2月,入选拟确认保留武汉市文明单位称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