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0 17:08
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和机制,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市和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村级财务和会计管理。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建立增加民生投入的长效机制。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监督机制,促进监督与管理有机融合。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参与起草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和办理税收退税等事项。
(七)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市社会保障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按规定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申报、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和转贷协议、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等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规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为更好地开展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财政信息,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市财政局政务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汉口解放大道1499号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市财政局政务网
2、市财政局信息查询系统(触摸式电脑)
3、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汉口解放大道1499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予公开的财政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或复印或到市财政局办公室领取),准确表述所需信息的详细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等。
2、公开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市财政局政务网站上下载电子《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向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口头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3、公开申请的处理
(1)公开申请的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的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公开申请的登记
对于完整填写《申请表》且提供了公开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公开申请的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属于可以公开的财政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财政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不予公开的财政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汉口解放大道1499号,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2020年5月1日,被湖北省财政厅评为“2019年度湖北省财政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2022年3月,武汉市财政局科教和文化处被授予“2021年度湖北省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入选拟确认保留武汉市文明单位称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