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14
武长顺,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天津市人,工商管理硕士、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1970年5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政协天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党组成员,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70.05——1992.06,历任天津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交通处)直属队民警、团支部副书记,团委副书记、政治处副主任、中队副队长、科长、副处长;
1992.06——1998.09,历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党委常委、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8.09——2003.02,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3.02——2003.06,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3.06——2005.11,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2005.11——2007.06,任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2007.06——2011.10,任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2011.10——2014.07,任政协天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中共天津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2012年9月,副总警监警衔。
2014年7月2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7月24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天津市政协副主席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免去武长顺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2015年3月09日,天津市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罢免武长顺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审查报告》,确认武长顺的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其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2月1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武长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参加高档宴请;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向他人行贿,挪用巨额公款;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与他人通奸。其中,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
武长顺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武长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长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为个人实际控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长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武长顺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供相关单位进行营利活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武长顺为使其个人实际经营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给予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单位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7万元。武长顺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请托,向下属打招呼包庇犯罪嫌疑人,致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武长顺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武长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武长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5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公开宣判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武长顺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武长顺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武长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长顺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 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武长顺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 057万元。武长顺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对他人采取刑侦措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请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长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鉴于武长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有提供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