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4-10-30 14:08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8年12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第一个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社团,主管单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组织概况

成立背景

我国现有8300多万残疾人,家庭人口2.6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从较低的起点,走上了一条适合国情、具有特色的发展道路。2008年3月28日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8年12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第一个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社团,主管单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研究会理事会组成充分考虑学科、地域、理论与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家有关部委的专家、教授,以及残疾人专业工作者组成。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研究室。

为规范研究会建设,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经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研究会已于2009年5月正式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研究室,在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认真做好为广大会员的相关服务工作,积极促进残疾人事业研究活动的开展。

组织宗旨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宗旨: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开展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与实践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

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

组织开展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研究工作。

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学术研讨、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咨询服务。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书籍及资料。

组织架构

名誉会长

邓朴方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残联名誉主席

顾问

张海迪 中国残联主席、全国政协常委

王新宪 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理事长

黄守宏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汤小泉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残联副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张国有 北京大学副校长

徐显明 山东大学校长

展 涛 吉林大学校长

李景源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所长

会长

关信平

副会长

郑功成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兼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郑晓瑛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新民 中国残联研究室主任

秘书长

陈新民 (兼)

副秘书长

杜 鹏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处长、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 功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春宁 中国残联研究室处长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元竹、于德宝、马忆南、王 军、厉才茂、申曙光、刘伯红、吕 庆、关信平、李 强、

张纯和、张恺悌、陈 炎、陈新民、宋卓平、杜 鹏、陈 功、宋新明、郑功成、郑晓瑛、

杨成钢、姚先国、林 义、夏伟东、高晓平、黄守宏、程 凯、赖德胜、黎建飞、席 恒

组织制度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Disability Research Society(CD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残疾人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研究工作;

(三)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学术研讨、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咨询服务;

(五)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书籍及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单位会员指从事残疾人事业或支持残疾人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指从事残疾人事业相关研究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以及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做贡献的愿望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 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任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建议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评估等级为4A级。

2021年12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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