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

更新时间:2023-12-08 10:12

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各方面所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残疾人是平等的社会成员,但是由于残疾使他们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尽可能多的福利和照顾,使他们能够在事实上成为社会的平等一员,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由于劳动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这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就将其立法宗旨明确表述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国内福利

(一)残疾人福利的内容

传统观念认为,残疾人福利就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给予各种物质帮助,其实,在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残疾人福利除了给予基本的物质帮助之外,还要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在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娱乐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权益保障,努力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保障目标。

1.残疾人就业

国家和社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就业的同等机会。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单位必须按比例雇用残疾人,同时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扶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社会吸收和福利企业。

2.残疾人教育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会员国应保证残疾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使最严重残疾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并容许在入学年龄、教学内容、考试程序方面增加灵活性。《联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指出,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应向各种类别和不同程度的男女儿童,其中包括重残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根据残疾人的特性,采取两种教育方式:一是普通教育方式。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二是特殊教育方式。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此外,还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特殊需要实施教育。国家设立残疾人教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国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与应用,特殊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学用具及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3.残疾人康复

国际社会认为,只要向残疾人传授康复知识和方法,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可以在家庭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康复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服务:①及早发现病情;②诊断和处理;③医疗护理;④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⑤进行自理训练;⑥职业技能训练、职业培训、公开招聘的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⑦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⑧专门教育服务等。在残疾人的康复保障中,要强调残疾人所具备的能力,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康复工作应该在自然的环境中进行,辅之以社会康复服务和专门的康复机构。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其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康复技术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收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4.残疾人文化生活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提出,会员国确保残疾人有机会充分发展他们创作性的、艺术的和社会方面的潜力,这既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也是为了造福社会。为此,应确保他们参与文化活动。必要时,应提供特别帮助,如聋人助听器、盲人点字印刷书籍等。为了活跃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国际上定期举办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特殊奥运会、世界聋人运动会、国际特殊艺术节、国际残疾人智能竞赛。

我国残疾人文化生活保障的指导原则是: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采取各类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包括:①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②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③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④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5.举办精神病人福利院

精神病人福利院是我国接受和治疗精神病人的福利事业单位,由卫生、民政、公安三个部门分别举办,承担不同对象的收治任务。民政和卫生部门精神病人福利院的任务,是收养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精神病人,同时也收养自费的家庭无力看管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福利院对精神病人实行开放管理,即不关、不绑、不锁,采取劳动治疗、文娱治疗、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并把这四种方法结合运用。

6.扶残助残活动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照顾和优待,内容包括:①残疾人在搭乘国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和方便,甚至享受减费或免费服务;②盲人读物邮件可以免费寄递;③残疾人申请在公共场所开设零售店或申请解困住宅、停车位,应保留其名额并优先核准;④残疾人或其抚养义务人应缴纳的捐税,政府应按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家庭经济状况,依法给予适当的减免。

7.环境保障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指出,各国应确认无障碍环境在社会各个领域机会均等过程中的重要性。对任何类别的残疾人,各国应做到:采取行动方案,使物质环境实现无障碍;采取措施,在提供信息和交流方面实现无障碍。

20世纪初,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方案——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改善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了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等。2001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纳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残疾人福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目前,我国的残疾人福利事业仍然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残疾人保障水平较低,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无障碍设施管理不严;对残疾人照顾不周,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制裁不力;为帮助残疾人就业而给予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重形式、轻效率,从而导致一些不良影响的产生等。

针对目前我国残疾人福利事业存在的问题,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①强制推行依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②城市主要道路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推行无障碍设计规范;③为残疾人提供特别服务。如开办残疾人用品专卖店等;④增设解雇保护,赋予残疾人特殊的休息权利;⑤研究、开发和生产适应残疾人使用的产品;⑥对农村残疾人给予特别关注;⑦制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⑧进一步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要下大力气向残疾人普及康复知识,传授训练方法,提供经济适用的辅助工具,指导和帮助广大残疾人在家庭和社区进行自我训练。

国外福利

国外的残疾人福利,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分为康复型、自立型、扶助型三种类型。

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康复型福利以治疗为主,创造条件提供医疗方便,以及相关设施和辅助器具,促使残疾人身体和精神的功能恢复。如美国的“访问护士制度”和德国的“住宅护理制度”。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立型福利,主要强调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以便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自立生活。如英国立法规定企业有吸收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扶助型福利,主要是以生活扶助形式,减少残疾人生活中的困难,提供更多方便。如两国都设有残疾人手册,可享受公共交通、电汛使用等折扣或免费。另外,日本不仅普遍设立残疾人生活指导机构,而且还制定了派遣家庭服务员帮助其料理家务的制度。日本全国已经100%普及盲道,残疾人到处可以受到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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