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王国宪法

更新时间:2023-05-25 22:58

比利时王国宪法1860年比利时独立革命胜利后制定的宪法。1831年公布。制定后只进行过局部修改,是世界宪法史上寿命最长的宪法之一。全文除附则外,分领土及划分;比利时国民及其权利;权力;财政;公共兵力;通则;宪法的修改;过渡条款等8编,共计140条。是在立宪君主制度下实行自由主义和议会民主制的一个蓝本,欧洲大陆资产阶级宪法的典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比利时是立宪君主国,一切权力来自国民。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属于国王。

国王是国家元首,统帅陆、海、空三军,宣战、缔结条约,任免大臣,颁布法律,有权同时或个别解散参众两院,可以命令停止两议院会议等。同时宪法也规定国王的一切权力的行使,非得大臣副署均属无效,大臣副署要负其责。因此,行政权事实上是内阁以国王名义行使,并向议会负责。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行使。众议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产生。两院有相同的地位和职权。两院议员依法定方法分为法语集团和荷兰语集团,并分别组成法兰西文化共同体会议和荷兰文化共同体会议,依法行使有关权利,以解决民族和语言问题。司法权属于法院,一切判决均以国王名义进行。法院依法定权限审理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特别委员会和特别法庭。法院和法庭有权审查中央政府、省及其下级地方团体的命令、规则,如果认为违法时,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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