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制度

更新时间:2024-10-25 11:49

民主生活会制度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要环节,是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制度内容

定义

民主生活会是党员领导干部召开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参加人员

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党组(党委)成员。

召开的办法和时间

(一)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准备工作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由党委(党组)或者委托组织部门、机关党组织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三)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会议程序

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五)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六)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省部级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机关形成综合报告,报党中央。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督促检查

(一)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二)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上级党组织负责人,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派人列席下一级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三)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规定

中共中央于2017年年初印发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发展历史

1929年召开的古田会议,应被视为民主生活会的初步实践。古田会议决议强调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性,认为“党内批评是坚强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的武器”;要求开展正确的党内批评解决各种错误思想,包括“发动地方党对红军党的批评和群众政权机关对红军的批评,以影响红军的党和红军的官兵”。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中央总结过去犯错误的教训,一再强调发展党内民主。1938年10月,毛泽东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才能做到:一方面,确实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走到破坏纪律的自由放任主义。”1941年,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强调加强组织纪律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增强党性。

延安整风运动可以说是党的民主生活的成功实践。整风的方法步骤是在阅读文件基础上,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认识,增强党性,改进工作。毛泽东提出了“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的方针,意思是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和批判,以使后来的工作做得好些。揭发错误的目的,不是为了把人整死,而是像医生那样救人。经过整风,全党同志实现了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创造了重要条件。

传承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继续强调健全党内民主生活。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要求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1962年初召开的七千人大会,总结了“大跃进”运动以来的教训。毛泽东在讲话指出:“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他要求大家“有了错误,一定要作自我批评,要让人家讲话,让人批评。”邓小平在发言中提出: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这样做,对于同级里面讨论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也是很重要的。刘少奇建议,各级党的委员会一个月之内要有一次党内生活会;委员会开会,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些意见和建议,得到了毛泽东的赞同。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政治生活逐步恢复正常。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1981年,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党委坚持每半年开一次党委常委(党组)生活会,认真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准则》的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1990年,中央印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正式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确定下来。

1997年,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存在的问题,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规定上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干部列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2000年,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年召开两次改为年召开一次。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规定: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还分头到联系点指导民主生活会。近期以来,民主生活会在查摆问题,改进工作,使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经受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有理由相信,在总结教育实践活动经验基础上,民主生活会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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