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3:4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审判”应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因此包括经济审判在内。由于客观行为仅限于枉法裁判,故枉法调解的不应包括在内。但是,为执行或者不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枉法裁定,属于本罪的枉法裁判。“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并不是指狭义的审判活动,而是指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例如,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活动,也属于民事审判活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也包括虚假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例如,虚构民事被告作出有利于某人的判决的,也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也可能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公正性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徇私、徇情不是本罪的主观要素。因法律适用能力低下造成枉法裁判后果的,不以本罪论处。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括三种情形:(1)违背事实作裁判,如违背事实将原告单位的普通商标宣告为驰名商标。(2)违背法律作裁判,如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故意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裁判结论。所违背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而且包括应当适用的其他法规等;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3)同时违背事实与法律作裁判。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受贿赂犯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不尽相同。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当性和公职人员的权威性(可被信赖性);而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者包含后者,后罪实质上是前罪的特殊犯罪形式(二者构成法条竞合)。(2)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犯罪主体仅限于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而滥用职权罪则是具有一般意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使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后罪的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前者是其的表现形式之一。
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犯罪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均出自故意,在客观方面都具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二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检察、审判及监管人员;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民事、行政审判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3)犯罪发生的阶段不同。徇私枉法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则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期间。
(4)对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情节严重不是徇私枉法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即构成徇私枉法罪,情节是否严重及是否特别严重是决定其应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标准;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则要求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
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