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0 16:1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同,其客体也不一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一。在民事诉论中享受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根据主体的诉论地位及其诉讼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后果,分为:(1)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利和审理、裁判权,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作用。(2)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其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能够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3)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义、翻译人员。作为案件的非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只是为协助法庭查明案情,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