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1 10:45
民族贸易,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是社会主义商品流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形式,是党的民族政策和商业政策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商业,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随军贸易演变而来,始称“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或“少数民族贸易”。
1951年6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出《关于准备出席民族贸易会议问题的通知》,“民族贸易”一词才正式出现。我国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居住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和边境一线,生产发展缓慢,经济文化落后,生活极端贫困。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帮助他们在经济文化上得到发展和进步,制定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心的一整套政策,把民族贸易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给予拌殊的重视和关怀,并规定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自有资金、利留成、价格补贴和低息货欤等顶照顾措施,使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民族贸易的特点在于:既是商业工作的一部分,要贯彻执行商业政策又是民族工作的一部分,要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既要组织性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又要组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
供应;既要千方百计指导生产、扶持生产,又要积极收购、大力推销,以促进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各级民族贸易部门,正在按照宪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扩大各民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物资交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不断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质文化生活的需要。